结 算 通 知 !
致镇海区企业单位(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)的一封信
尊敬的缴费人:
您好!
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《关于公布2023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》(浙人社发【2023】60号)精神,宁波市2023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正式启用,适用2023年度全年(费款所属期)。现将2023年度社会保险费费款结算相关事项告知如下:
一、2023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
月缴费基数上限:24060元(2022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加权平均工资的300%)
月缴费基数下限:4462元(2021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加权平均工资的60%)
各参保人员2023年12月份属期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按新的上下限标准执行。
二、2023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结算口径和范围
(一)缴费基数结算口径
1.结算期限
2023年1月至11月(费款所属期)
2.结算标准
月缴费工资高于月缴费基数上限的,按24060元确定;月缴费工资低于月缴费基数下限的,按4462元确定;月缴费工资介于上下限标准范围内(4462-24060)的,按申报的月缴费工资确定。
(二)缴费基数结算范围
企业在职参保人员从其现参保单位2023年度开始缴费日期起批量结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、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;
企业当年退休人员批量结算基本养老保险费、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;
企业参保人员离职、死亡、转移、中断参保关系的,不批量结算。
三、结算费款补缴时间安排
本次结算费款补缴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月31日,办理渠道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渠道一致。缴费人可通过宁波市电子税务局(https://etax.ningbo.chinatax.gov.cn)、宁波税务APP、社保费征收管理客户端等渠道办理申报申报缴费。
四、其他事项
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纳入批量结算。
请各参保企业(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)及时关注社会保险费结算应补缴费额,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应款项。
社会保险费关乎每个人身体健康和生活幸福,请及时办理缴费基数结算。如遇特殊情形,请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和当地社保经办机构。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理解和支持!
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镇海区税务局
2024年1月2日
来源: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镇海区税务局
编辑、一审:金施施
二审:赵景阳 终审:钱跃晶